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5-07-15 11: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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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15〕28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
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经市政府
2015 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关于促进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修改后的《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
施》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5 年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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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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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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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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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定位、两个率先 ”的要求,积
极实施市委、市政府的“产业倍增”工作战略,加快促进经济与
产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市经济总量,特制订我市促进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突出产业倍增效益,加
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提速增效,营造优质高效的发展软环
境,搭建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强
产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鼓励投资导向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范
围的项目,在我市投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会展中心、大型专
业市场、五星级酒店的,不论内外资,只要符合投资规模大(五
星级酒店客房数应在300 间以上;其他项目用地面积应在100 亩
以上)、环境污染小、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
定的,可享受本措施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优惠及项目奖励措施
(一)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会展中
心、大型专业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确定公
开出让的底价时,以我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根据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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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招拍挂底价可按该宗地评估地价的
70%执行。
上述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用地在符合
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
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容积率不超过3.5)的,不再增收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经批准
增加容积率的,按照土地出让时的标准补缴增加部分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二)为支持大型专业市场、会展中心等的建设,可在项目
用地范围内按城市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住宅用地,与项目
总用地一并招商后分别公开出让,在用地出让时明确住宅用地的
面积和范围。住宅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该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5%以
内。
四、提供优质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服务窗
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推行网上办公、并联审
批。审批程序从简从快,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对投资规模大、税率高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在不违
反国家政策和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
(三)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大型
专业市场、会展中心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参照我市产业转
移园入园企业相关办法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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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享受优惠地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
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后进行公开
出让;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但不再符合本文鼓励投资的项目,应
先补缴价款差额(即原市场评估价格-原取得用地的地价)。
(二)项目须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
设,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和竣工,方可按照本措
施享受优惠政策。
六、其他
(一)饶平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