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浮滨镇2018年度中央省市县救灾救济资金的通知
关于发放浮滨镇2018年度中央省市县救灾救济资金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好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问题,结合各村灾民困难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下发的饶财社〔2018〕119号、饶财社〔2018〕120号、饶财社〔2018〕121号、饶财社〔2018〕122号、饶财社〔2019〕1号的文件精神,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县2018年度拨给我镇应急救助资金全部下拨给各村。现就有关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拨的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困难户应急救济和冬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各村要把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充分认识安排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严峻性,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排查摸底,分类排队,并根据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给予合理分配救助,确保将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补助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发放到确需救助的困难户手中。本次救助资金按上级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办将根据各村评议确定的对象名册及各人提供的浮滨信社存折帐户等个人资料,将救助资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存折账户,严禁由干部或其他人员直接支取现金、截留、套取救助资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二、救助资金评定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各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221号文)和《关于规范冬令春荒期间灾民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明电【2004】31号文)以及《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民救助【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对救灾款物发放实行民主评议、逐户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一要进行民主评议。各村在评定受灾户救助资金时,应召开二委会、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必须复印一式三份,送镇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对全村受灾户受灾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受灾救助对象时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施救,不得搞平均分配和截留、挪用资金,也不得以慰问形式发放救助资金。各驻村同志要列席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参与监督各村救助户认定。二要坚持上墙公示。要将经民主评定的救灾户及救灾款项上墙进行公示、拍照存档(相片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送民政办)。
三、各村要于2019年1月28日前将救助对象名册表、各户救助金额及浮滨信用社存折帐户复印件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尽早将救灾款拨入救助对象账户。
附件:浮滨镇2018年度各村救助资金分配表
浮滨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