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动物检疫申报点及检疫流程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货主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提前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材料。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现将全县动物检疫申报点及检疫流程(详见附表)予以公布,请广大养殖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动物防疫及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申报检疫。
欢迎广大群众对饶平县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7801150
生猪产地检疫流程
一、申报检疫
养殖场(户)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1.检疫申报单;2.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饲养户提供免疫记录;3.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5.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产地检疫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二、申报受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依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四、实验室疫病检测
1.对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头,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
五、检疫结果处理
1.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
饶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