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章程

2025-03-12 09: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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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饶平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129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饶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做好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相关事务性工作,为全县的招商引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收集重点产业、行业和企业信息,开展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协助做好全县投资环境、投资促进政策和招商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由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及管理需要等原因,无法设立党支部,全体党员加入中共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由所属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由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及管理需要等原因,无法设立党支部,全体党员加入中共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对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管理层;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六)审议本单位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

  (三)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饶平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核定的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进行选拔使用。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负责考核。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召集相关人员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审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产生的方式,由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任免,具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中共饶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饶平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的通知》(饶机编办〔2024]41号)精神,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管理岗位5个(九级3个,十级2个);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5个(中级 1 个,初级 4 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知情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内容进行咨询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公共服务内容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通过口头或书面表达(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工作和管理提出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的,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服务对象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参与本单位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业务在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下运行,同时按照举办单位的工作要求,做好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相关事务性工作,为全县的招商引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投资促进相关调研,收集和梳理全县招商引资

  资源要素;

  (二)负责引进、对接、跟踪招商引资项目,推动项目落地;

  (三)组织参与各种投资推广和招商引资活动;

  (四)做好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日常工作由饶平县产业园管理服务办公室统筹;

  (五)承办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规定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健全财务制度,厉行节约,科学设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严格管理财政资金收支,加强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饶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5 年 3 月 06 日经饶平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饶平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