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21:4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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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称: 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22566616015B                          

  地址: 饶平县工商联大厦二层                                                   

  我局于2022年5月28日对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开发康德广场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前,擅自将该项目其中69套房屋于2020年6月1日交付给业主委托进行收楼的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穗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交楼确认书》、《关于委托收楼的函》、现场取证照片、《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22民初687)、《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终651)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饶建房通〔2024〕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陈述、申辩认为:一、我公司与三穗公司签订收楼确认书后并未实际将案涉房屋交付使用,即本案只存在民法上的形式交付,而不存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交付使用;二、即使我公司存在行政违法,也因我公司已经及时改正,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规定,不予处罚;三、你局拟作出的处罚以涉案69套房产分布的9栋楼的造价款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明显错误,应以69套房屋价款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

  我局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一、你公司根据买受人《关于委托收楼的函》与三穗公司签署了《收楼确认书》并将房屋交付给了三穗公司的行为,使房屋产生了转移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结合饶平县人民法院和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22民初687、〔2021〕粤51民终651),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将案涉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你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是依据上述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三、我局是依据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你公司进行处罚,调查期间也询问了你公司是否与施工方对单位工程的划分及价款另有作出约定,但你公司无法提供,因此以案涉项目的69套房产分布的9栋楼的造价款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对你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依据正确。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8日《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涉案69套房产分布的9栋楼的造价款人民币叁亿伍仟贰佰陆拾柒万陆仟零陆点捌元(¥352676006.8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佰零伍万叁仟伍佰贰拾点壹肆元整(¥7053520.14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建设银行饶平支行(详见《潮州市饶平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