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饶人社监列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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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隆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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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罗**等60人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2026904.5元,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饶人社监字〔2024〕第2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5日内支付罗**等60人被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026904.5元,你单位至今拒不改正,情节严重。2024年8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饶人社监列告字〔2024〕1号),你单位2024年8月8日向我局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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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8-8891220
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