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门服务规范
饶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门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举措,真正解决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方便群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一)常年瘫痪卧床、无法站立行走、无法远距离行动,且意识清晰、口齿清楚、表达明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重症病患者无法离开医院,且意识清晰、口齿清楚、表达明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其他需要给予上门服务的对象。
二、服务区域
(一)不动产所在地范围内;
(二)其他需要紧急办理的特定区域。
三、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需委托一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到现场申请“上门服务”;
(二)受托人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联系方式、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联系方式;
(三)本中心工作人员在不影响登记大厅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上门服务时间,并提前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
四、服务要求
(一)上门服务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二)按规定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并通过交谈了解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三)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前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手续,确保一次上门服务即可完成;
(四)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做好上门服务记录;
(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不得故意拖延、刁难办事群众;
(六)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吃请、礼物。
五、不能提供上门服务的几种情形
(一)服务对象思维不清,智力障碍等,确认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上门地点为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医院的传染病科室、精神病科室的;
(三)看守所、监狱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予以协助的除外)。
(四)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上门服务的其他情形。
本规范内容的解释权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
饶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31日
联系监督电话:0768-78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