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潮公告[2020]1号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潮州市公安局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以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利用疫情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哄抬物价、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传统民俗活动不听劝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潮州市公安局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2020年1月31日
信息来源:潮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