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圩镇一男子烧草引发山火被行政拘留
2020-01-20 11: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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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圩派出所查处一宗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案件,处罚违法行为人1名。
1月17日14时许,饶平县警方接到村民报警,饶平县新圩镇冯田村一名村民在自家山上烧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接报后,新圩派出所迅速向当地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并组织派出所警力,会同镇政府森林防火队员及村干部一起上山扑救山火。经多方努力,山火于当天下午被及时控制扑灭,火灾烧毁山林地面积约2亩,因扑救及时,火灾没有扩散或造成人员伤亡。
经过走访调查,新圩派出所于当天下午将嫌疑人陈某潮抓获。经审查,陈某潮对其违反相关规定在山林地区焚烧杂草,并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命令》(饶府[2019]2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陈某潮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鉴于违法人员陈某潮年满七十周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2019年12月10日,饶平县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了《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命令》。
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命令
“命令”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全县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1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进行以下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碳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