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依据 | 行政处理(处罚)结果 | 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日期 |
1 | 饶市监处〔2021〕30号 | 张某富涉嫌无照经营首饰及侵犯“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张某富 | 无照经营首饰及侵犯“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首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标示 字样的首饰盒96个、首饰袋6个;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2021年5月7日 |
2 | 饶市监处〔2021〕47号 | 饶平县通顺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及无证零售卷烟案 | 饶平县通顺食品店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及无证零售卷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对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匹狼(软红)7包,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76元。 | 2021年5月27日 |
3 | 饶市监处〔2021〕57号 | 饶平县雨婷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及无证零售卷烟案 | 饶平县雨婷便利店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及无证零售卷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一、对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京(硬炫赫门)1.7条,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 | 2021年6月23日 |
4 | 饶市监处〔2021〕61号 | 林某芳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及无证零售卷烟案 | 林某芳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及无证零售卷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一、对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1元,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466.1元。 | 2021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