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饶平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饶平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饶平县浮山镇蛇场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6.892789°,北纬23.851718°),总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项目设置一栋单层的生产厂房,一个锅炉房,设有1台6t/h的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等和一批生产设备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可产胶合板14000立方米。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根据项目选址的环境功能区要求,该项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如下标准:1、本项目员工的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饶平县浮山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黄冈河。2、本项目涂胶、热压、贴面板涂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第Ⅱ时段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涂胶、热压、贴面板涂胶过程中产生的(甲醛)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3、厂区内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国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4、本项目锯边生产过程中外排粉尘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5、本项目设有1台6t/h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生物质锅炉标准。6、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7、一般固废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具体详见《报告表》。
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排放量为0.086吨/年、氨氮排放量为0.013吨/年、SO2排放量为0.310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410吨/年、VOCS排放量为0.281吨/年,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城镇规划、产业规划和行业环境整治要求发生变化或调整,你公司须服从并按要求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搬迁或功能置换。
七、项目应自觉接受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19年12月3日
注:项目统一代码:2019-445122-20-03-073320
(共印发6份,其中饶平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