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海山食品购销站年屠宰64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海山食品购销站:
你站报来的《饶平县海山食品购销站年屠宰64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饶平县海山食品购销站年屠宰6400头生猪建设项目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隆东半山尾荒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6°57'8.33",北纬23°31'23.96"),总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3平方米,项目设置办公楼、急宰间、屠宰间、待宰间、检疫间等和一批生产设备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可屠宰6400头生猪。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根据项目选址的环境功能区要求,该项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如下标准:1、本项目员工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汇合屠宰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近期排入海山镇大排渠,远期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海山镇污水处理厂。2、本项目加工区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3、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一般固废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具体详见《报告表》。
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排放量为0.293吨/年,氨氮排放量为0.044吨/年;SO2、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年,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城镇规划、产业规划和行业环境整治要求发生变化或调整,你站须服从并按要求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搬迁或功能置换。
七、项目应自觉接受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19年12月2日
注:项目统一代码:2019-445122-13-03-073392
(共印发6份,其中饶平县海山食品购销站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