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培正印务有限公司年产120吨包装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培正印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饶平县培正印务有限公司年产120吨包装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饶平县培正印务有限公司年产120吨包装袋建设项目位于饶平县钱东镇下浮山大泉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6.940815°,北纬23.679293°),总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项目设置生产车间、仓库、热风炉房、机房、废桶房等和生产设备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可生产包装袋120吨。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根据项目选址的环境功能区要求,该项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如下标准:1、本项目印刷、复合、烘干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的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以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气筒高度为15米对应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中臭气浓度二级标准的新改扩建标准值。2、厂区内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3、热风炉燃柴油废气热风炉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油锅炉标准。4、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具体详见《报告表》。
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排放量为零/年,SO2排放量为0.03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073吨/年,VOCs排放量为0.219吨/年,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城镇规划、产业规划和行业环境整治要求发生变化或调整,你公司须服从并按要求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搬迁或功能置换。
七、项目应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30日
注:项目统一代码2019-445122-23-03-038249
抄送:饶平县环境监察分局、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共印发6份,其中饶平县培正印务有限公司3份,抄送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