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太平洋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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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XX(身份证号码:490110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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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司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通过排水口流入该司厂界东南侧一沉淀池,再通过抽水泵将生产废水抽至该司原废水治理设施沉淀池,会同周边其他厂家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后,最终向外界环境排放。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根据2019年5月15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905-002号}结果显示:你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pH、悬浮物、磷酸盐、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外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