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饶平县上林立新泡沫厂泡沫制品生产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上林立新泡沫厂:
你单位报来的《饶平县上林立新泡沫厂泡沫制品生产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总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420平方米,其主要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建筑物包括一栋单层的生产厂房、一栋单层的办公楼、一栋单层的仓库、一栋单层的员工宿舍楼;设有卧式成型机24台/套、立式成型机6台/套及1台生物质燃料锅炉(10t/h)等一批配套生产设备。是一家主要从事加工生产、销售泡沫制品的企业。项目年产泡沫制品300吨。法人代表:余庆安。该项目位于饶平县黄冈镇城北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E116�59'18.4132.19",N23�41'34.24")。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报告表》指出的要求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二)项目具体排放执行标准:1、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南海。2、本项目发泡成型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的新改扩建的标准值。3、生物质锅炉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4、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5、一般固废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年排放量为零/年; SO2排放量为0.1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19/年、VOCs排放量0.72吨/年,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项目应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