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饶平县瑞玛汽车配件经营部年产汽车脚垫257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瑞玛汽车配件经营部:
你单位报来的《饶平县瑞玛汽车配件经营部年产汽车脚垫257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总占地面积930平方米,建筑面积930平方米,其主要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建筑物包括一栋单层的生产厂房;设有40型挤出机6台、压延复合机1台、高速搅拌机1台、破碎机1台及冷却塔1台等一批配套生产设备。是一家主要从事加工、销售汽车配件的企业。项目年产汽车脚垫257吨。法人代表:刘锡辉。该项目位于饶平县黄冈镇国道324线仙春路交警斜对面(中心地理坐标:E117�3'18.41",N23�40'8.17")。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报告表》指出的要求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二)项目具体排放执行标准:1、本项目挤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2、本项目投料、搅拌、破碎工序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3、本项目挤出、压延复合产生的非烷总径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5、一般固废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固废管理应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 SO2、氮氧化物排放量零/年、VOCs排放量0.41吨/年,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项目应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