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州市中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年产日用液体香精15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中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广州市中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年产日用液体香精15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总占地面积1190平方米,建筑面积1190平方米,其主要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建筑物包括一栋单层的生产厂房、一栋单层的仓库;设有管道配料生产线2条、香精管道式生产线1条、搅拌器2台、脱色过滤机1台及周转桶共18台等一批配套生产设备。项目年产日用液体香精150吨。法人代表:余俊忠。该项目位于饶平县黄冈镇碧岗村国道324线北侧打石山地段(中心地理坐标:E117�3'50.95",N23�40'33.73")。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报告表》指出的要求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二)项目具体排放执行标准:1、本项目的生产(周转桶)清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一起汇合后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2、本项目原料拆包、称量配比、投料、搅拌混合以及实验室中对产品检验挥发的有机废气(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VOCs第Ⅱ时段相关浓度限值。3、原料异味(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项目)。4、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5、一般固废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固废管理应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排放量为0.069吨/年、氨氮排放量为0.013吨/年, SO2、氮氧化物排放量零/年、VOCs排放量0.136吨/年,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项目应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