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纺织品及布料复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纺织品及布料复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0万元,总占地面积49060平方米,建筑面积50877.91平方米,其主要生产设备及建筑物:无梭织机50台、细针距大圆机50台、洗水机20台、冷却塔6台、压延机5台、定型烘干机3台、粉碎机2台等一批生产配套设备及1台12t/h燃煤蒸汽锅炉、1台12t/h燃煤导热热油锅炉、1台4t/h燃生物质导热热油锅炉。其主要建筑物包括三栋单层的生产厂房,一栋四层的生产厂房、一栋三层的生产厂房、一栋一层锅炉房、一栋七层宿舍楼、一栋五层办公楼等。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品、塑料制品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年产4000吨针织布及10000吨压延膜纺织品。法人代表:吴晓帆。该项目位于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编号C01-3地块(中心地理坐标:E116.885016,N23.727567)。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报告表》指出的要求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二)项目具体排放执行标准:1、生活污水经过厌氧处理、洗涤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过滤”方式进行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之较严者后排入樟溪涌,往东汇入樟溪河,再汇入下游黄冈河。2、营运期工艺废气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苯、VOCs参考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3、燃烧锅炉尾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燃煤排放标准。4、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期2013年修改单。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排放量为零/年, SO2排放量为1.24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28吨/年;VOCs2.24吨/年;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其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不再另行核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产业园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6]995号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原《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纺织品及面料复合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饶环建复[2017]27号文)同时作废。项目应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