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黄冈镇大通加油城)
饶平县黄冈镇大通加油城(洗车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331040938
地址:饶平县黄冈汕汾东路仙春管区盘山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黄冈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加油城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加油城有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但新增洗车点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生产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加油城新增洗车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7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9﹞2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加油城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