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科才)
林科才(一煤粉堆放点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711
地址: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钱塘大坵母三巷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2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钱东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经营的煤粉堆放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煤粉堆放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7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9﹞1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
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