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林科才)
2019-03-21 1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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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科才(一煤粉堆放点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711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钱塘大坵母三巷16号
2019年1月2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钱东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经营的煤粉堆放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煤粉堆放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拒不改正违法建设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