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千秋绿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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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琼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0086)
地址:饶平县联饶镇高东管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8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监测站技术人员及饶平县打污联合执法队,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司西侧有一向外排放涵口,你司养殖废液通过该涵口正排向灌溉渠,最终向外界环境排放。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司涵口外排废液进行采样。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
根据2018年12月10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12-005号}结果显示:你司涵口外排废液悬浮物监测超标5.45倍、氨氮监测超标3.76倍、总磷监测超标8.14倍、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2.65倍。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司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1月18日我局就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审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