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柘林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1-24 10:44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饶平县柘林镇农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饶平县柘林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粤海渔办[2018]518号)及县国土局、住建局的复函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项目总投资3844.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该项目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柘林湾潮州港出海口东侧大埕湾内,龙屿北侧靠岸段(中心地理坐标为:E11707'39"N2334'15")。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①工程航道疏浚、港池疏浚、锚地疏浚进行升级改造(在原址重建)疏浚土43.84m3,总疏浚面积19.64m2。②配套码头附属设施一座(系船柱、橡胶护舷、护轮坎)。③硬化港区道路,港区道路长1683.5米。④港区范围内新增道路配套路灯照明设施及绿化,路灯均采用LED光源。法人代表:陈泽锐。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报告表》指出的要求,应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施工期污水乱排的情况发生。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经船舶自带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交由的资质的污水接收船统一接收并进行达标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施工现场。2、船舶废气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第1类标准。3、施工期间作业现场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第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2013年)。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项目营运期码头靠泊船只所产生舱底油污水及航船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接收处置、SO2、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年。施工期间应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13

 


 报送:饶平县环境监察分局、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