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建设)
刘建设(一酒店用品加工点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0952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新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酒店用品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酒店用品点无环保相关手续,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
账号:1014408071992410350096812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