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刘建设)

2018-11-09 11: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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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设(一酒店用品加工点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0952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

201891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新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酒店用品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经营的酒店用品点无环保相关手续,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拒不改正违法建设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