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饶平县樟溪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潮州市饶平县樟溪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C}一、{C}原则同意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工程项目总投资2925.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79万元,该工程项目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樟溪镇,东与高堂接壤,西与潮安区交界,南与钱东镇毗邻,北连浮滨镇,其起点地理坐标为:E116°56'33.05",N23°44'15.32",终点地理坐标为:E116°51'39.86",N23°44'25.36",本工程项目需治理河段为樟溪水与黄冈河交汇口(桩号0+000)至军寮村水陂(桩号12+000)处,河道治理总长度为12千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加固)堤防、新建(重建)护岸、河道清淤疏浚及建筑物工程。建设主要建筑物材料:砂、石料、水泥砂浆、木材、钢材及电览等一批。法人代表:吴正君。
三、工程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应按《报告表》指出的要求,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生活等垃圾应经集中收集,不外排,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C}(二){C}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1、施工期间作业现场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施工期淤泥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3、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施工期作业现场扬尘执行广东省(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施工期间应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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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报送:饶平县环境监察分局、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