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彪)
2018-10-19 17: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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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彪(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1298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上葵村双坟山
2018年8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场猪舍东北面有一PVC管正在对外排放养殖废液。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场PVC管外排的养殖废液进行取样。
根据2018年8月24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08-013号}结果显示:该场排放口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