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彪)
2018-10-19 17:52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张彪(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1298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上葵村双坟山
2018年8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场猪舍东北面有一PVC管正在对外排放养殖废液。执法人员现场对该PVC管外排的养殖废液进行取样。
根据2018年8月24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08-013号}结果显示:该PVC管外排的养殖废液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监测报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联系人(部门):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8886144 邮政编码:515700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