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彪)

2018-10-19 17: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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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彪(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1298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上葵村双坟山

201882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场猪舍东北面有一PVC管正在对外排放养殖废液。执法人员现场对该PVC管外排的养殖废液进行取样。

根据2018824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08-013}结果显示:该PVC管外排的养殖废液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监测报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联系人(部门):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8886144         邮政编码:515700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