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新兴凉果厂)

2018-07-26 10: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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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新兴凉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752088035

地址:饶平县新圩镇西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620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新圩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无通过验收手续,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十九的规定。

我局于2018629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厂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7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2018710日我局就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听证会情况,经我局审议认为,该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按照原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二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

    账号:1014408071992410350096812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