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泰魁)
王泰魁(一食品腌制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412
地址:饶平县新圩镇豪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你经营的食品腌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直接向外界排放,排入新圩溪最终流入黄冈河。现场我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排放口取样。根据2018年6月11日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PH值、悬浮物、磷酸盐、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9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于2018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经我局审议认为,该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按照原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
账号:1014408071992410350096812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