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永龙)

2018-07-26 10: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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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龙(一食品腌制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435

地址:饶平县新圩镇西坑新兴后二巷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620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新圩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经营的食品腌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的食品腌制加工厂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无通过验收手续,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十九的规定。

我局于2018629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于201862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经我局审议认为,该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按照原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二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

    账号:1014408071992410350096812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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