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

2018-07-11 15: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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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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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饶平县渔村镇寮星村厝塘仔山脚

2018620日,我局领导带领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新圩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司生产废水向外界环境排放。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司排放的废液进行采样。

 根据2018621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06-09}结果显示:你司排放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食品加工项目的生产,进行整顿。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