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泰魁)

2018-07-11 15: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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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魁

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412

地址:饶平县新圩镇豪光村

我局于201863日对你经营的食品腌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直接向外界排放,排入新圩溪最终流入黄冈河。现场我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排放口取样。根据2018611日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PH值、悬浮物、磷酸盐、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腌制加工项目的生产。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