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树铭)

2018-07-11 15: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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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铭(饶平县佳兴农产品加工厂的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414

住址:饶平县新圩镇永盛永兴楼33

2018620日,我局领导带领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新圩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经营的饶平县佳兴农产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厂生产废水向外界环境排放。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厂排放的废液进行采样。

 根据2018621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06-010}结果显示:你厂排放废水的PH值、悬浮物、氨氮、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经营的饶平县佳兴农产品加工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停止生产项目的生产,进行整顿。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