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刘永龙)

2018-07-11 15: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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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龙

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435

住址:饶平县新圩镇西坑新兴后二巷3

2018620日,我局领导带领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新圩镇政府有关领导、村委干部对你经营的食品腌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厂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腌制加工项目的生产。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