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刘永龙)
2018-07-11 15:5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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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龙
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3435
地址:饶平县新圩镇西坑新兴后二巷3号
2018年6月20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新圩镇政府有关领导对你经营的食品腌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厂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表;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联系人(部门):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8886144 邮政编码:515700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