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南岭石料场有限公司)
饶平县南岭石料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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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饶平县联饶镇深塗村南岭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年采10万立方米花岗岩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该扩建项目矿区面积由0.0546平方公里扩至0.0804平方公里。该扩建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8号)告知你司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名称: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