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丑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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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饶平县联饶镇省道1934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下午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界环境排放。
根据2018年5月3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委托)201804-002号}结果显示:你司排放口废水PH值、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8﹞6号)告知你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名称: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