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润厚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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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饶平县新丰镇坪缺林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新丰镇政府提供的群众举报,我局于2017年3月16日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猪的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7﹞09号)告知你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