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养猪场经营者)
林明生(一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22XXXXXXXX3772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新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对你经营的位于饶平县樟溪镇新民村的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该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已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7﹞08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