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电镀加工场经营者)
黄良忠(一电镀加工场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360122XXXXXXXX4252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号9栋1单元3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上午对你经营的位于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港畔(饶平县富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内)的电镀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镀加工项目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电镀加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江西省上饶日报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6﹞07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
账号:1014408071992410350096812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