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振强)

2018-04-10 10: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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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强(一电镀加工点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22XXXXXXXX5410

地址:饶平县大埕镇程南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315日上午会同大埕镇政府有关领导及程南村委干部对你经营的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电镀加工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位于饶平县大埕镇程南村的金属滚筒电镀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