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詹文滨)
2018-03-12 16: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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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文滨(一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22XXXXXXXX1232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坪缺林场
2018年2月28日,我局会同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班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猪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你经营的养猪场猪舍废液通过沼液池及二级储液池后通过一私设暗管排入坪缺小溪最终向外界环境排放。
根据2018年3月5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802-002号}结果显示:你经营的养猪场排放口的废水的氨氮、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拆除私设暗管。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