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饶平县广航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配式构件生产厂房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01-11 11: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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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广航装配式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饶平县广航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厂房及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总投资1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占地面积65329m2,建筑面积53792.58m2,该项目位于饶平县樟溪镇低碳工业园区(E116°5258.27″,N23°4410.66″)。建设内容:建设1栋单层生产厂房、1栋五层的宿舍、1栋四层的办公楼。主要生产设备:钢底模40台、振动赶平机8台、翻板机4台、混凝土搅拌机1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6台等一批配套生产设备。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安装装配式建筑钢机构预制件、水泥预制构件,年产住宅产业化PC构件10万立方米。法人代表:黄国瑞。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出的要求,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  

   (二)项目要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乱放的情况发生。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1、生活污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之较严者后排入樟溪涌,往东汇入樟溪河,再汇入下游黄冈河。2、施工期机械尾气、扬尘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发电机燃料尾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混凝土搅拌产生的粉尘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重点地区企业执行的排放限值。3、锅炉尾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标准。4、施工期噪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5、本项目喷洒脱模剂产生的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投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6、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期2013年修改单。

四、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初步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水、COD、氨氮、SO排放量为零/年;氮氧化物:1.323/年,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综合利用。其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不再另行核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