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饶平县粤雄水产有限公司水产 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粤雄水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饶平县粤雄水产有限公司水产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该项目位于饶平县海山镇达南村围角老盐坨(中心地理坐标E116°59′0.87″N23°33′8.32″),占地面积1978平方米,建筑面积1123.8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燃生物质固定炉排锅炉1台(2t/h)、制冷压缩机组2台、制冷水机组1台、冷却塔1台及冷却机等一批生产设备。主要建筑物为包括1栋单层的加工生产车间、1栋单层的办公楼、1栋单层的锅炉房、蒸汽室等。是一家主要从事加工生蚝,年生产生蚝肉250吨。法人代表:陈旭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出的要求,
应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具体排放标准执行:1、本项目施工期机械尾气、扬尘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避免噪声扰民。3、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5、工艺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6、生物质锅炉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初步同意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量:COD:0.052吨/年、氨氮:0.006吨/年、SO2 :0.016吨/年、氮氧化物:0.15吨/年、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综合利用。应自觉接受县环保局的日常监管。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批复。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