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东天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天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广东天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潮建函[2017]177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西新北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出的要求,配套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
(二)项目要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乱放的情况发生。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1、粉尘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和表3相应标准。2、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营运期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5、一般固废管理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修改单)。应自觉接受县环保局的日常监管。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初步同意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SO2 年排放量为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