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饶平县省道S501线浮滨至樟溪路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公路局:
你单位报来的《饶平县省道S501线浮滨至樟溪路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投资28016.39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6万元,本项目起点位于饶平县樟溪镇区前(樟溪低碳工业区未端E116°31′53.9″N23°26′29.9″)即原县道X084线桩号K8+670,往北经过樟溪镇区、黄田港、土坑村、下穿宁莞高速、大新溪村、桥头村、终点位于浮滨镇区桩号K22+690,接省道222线,全长总14.020公里。道路等级定为二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双向4车道,设计车速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出的要求,做好道路两岸的养护,对受影响较大的环境敏感点要进行声屏障的修建。
(二)项目要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三)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噪声防治工作,施工机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机械尾气、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轻型汽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及《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中国{C}{C}{C}{C}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控制排放要求。施工期应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