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省道S222线三饶至浮山荔林路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公路局:
你单位报来的《省道S222线三饶至浮山荔林路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投资49849.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8.7万元,工程起点位于饶平县三饶镇的新楼附近(E116°49′22″,N23°59′57″)桩号K66+694处,经三饶镇、汤溪镇、浮滨镇、浮山镇、止于浮山荔林;终点位于浮山镇养护中心附近(E116°53′27″,N23°50′45″)桩号K87+323.493处,路线全长约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出的要求,做好道路两岸的养护,对受影响较大的环境敏感点要进行声屏障的修建。
(二)项目要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三)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噪声防治工作,施工机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扬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轻型汽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中国{C}{C}{C}{C}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控制排放要求。施工期应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