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纺织品及布料复合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01-11 10: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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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纺织品及布料复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该项目位于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园区编号C01-3地块(中心地理坐标:E116°535.58″,N23°4339.69″),总占地面积49060m2,建筑面积50605m2。主要生产设备及建筑物:无梭织机50台、细针距大圆机50台、压延机5台、Pu上糊机2台、洗水机20台、12t/h燃煤蒸汽锅炉1台及12t/h燃煤导热油锅炉等一批配套设备和其建筑物:三栋单层的生产厂房、二栋四层的生产厂房、一栋一层锅炉房及一栋五层办公楼、宿舍楼等。主要从事纺织品、塑料制品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年产4000吨针织布及10000吨压延膜纺织品。法人代表:吴晓帆。     

    三、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具体排放标准执行:1、生活污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之较严者后排入樟溪涌,往东汇入樟溪河,再汇入下游黄冈河。2、施工期机械尾气、扬尘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工艺废气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锅炉尾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燃煤排放标准。3、施工期噪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期2013年修改单。

四、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初步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水:28.97万吨/年、COD132.81/年、氨氮:0.20/年、氮氧化物:3.82/年、SO21.20/年;废气:14850.05万标立方米/年、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综合利用。其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不再另行核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产业园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6]995号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