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四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化妆品塑料包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7-10-26 16: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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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四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饶平县四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化妆品塑料包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万元,该项目位于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园区A01-10-1地块(中心地理坐标E116°5308.46″,N23°4402.55″),厂区占地面积14865平方米,建筑面积39655.24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20台、粉碎机10台、混料机10台、冷却塔(规格40m3/h2台等一批配套设备及其建筑物:一栋六层生产厂房、一栋四层生产厂房和一栋四层的办公室。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年产塑料包材30亿个。法人代表:吴汉文。     

    三、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具体排放标准执行:1、生活污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之较严者后排入樟溪涌。2、施工期机械尾气、扬尘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工艺废气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4、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5、一般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执行。

{C}四、{C}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初步同意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水、COD、氨氮、氮氧化物、SO2年排放量为零;粉尘:0.05/年、非甲烷总烃:0.016/年,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综合利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自觉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